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本人课题之外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实施“三助”制度旨在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为规范此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担“三助”工作的一般应为全日制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审美情趣。
第三章 岗位设定和津贴标准
第四条根据按需设岗的原则,各单位于每年6月和12月份将下学期岗位设置计划报研究生处并经学校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五条研究生助教
(一)研究生助教工作包括承担学校本科生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教学课件制作、协助指导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等教学工作;承担实验室管理、设备维护、实验装置制作、实验指导等实验工作。
(二)设置助教岗位的条件:主讲教师承担超过2个班的大课堂,具有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任务,可设一个助教岗位;主讲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超过350个工作量的,可设一个助教岗位;实验室人均实验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1.5倍的,可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助教岗位。
(三)研究生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必须经过导师推荐,教学单位组织试讲、考核及教务处审核批准等程序。
(四)主讲教师负责对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助教津贴按学期核算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号。
(五)助教津贴标准:助教教学工作量的计算由用人单位与研究生协商或参照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算,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与研究生协商或参照相应的教师职称的酬金标准,津贴由各学院从教师课酬切块中支付。
第六条研究生助研
研究生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课题组、学院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生助研的岗位由导师、课题组、学院自行设置,津贴由导师、课题组、学院支付,标准自定。
第七条研究生助管
(一)研究生助管工作是指参加学校党政、教学、科研等管理工作。
(二)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满工作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
(三)助管岗位由各用人单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四)研究生助管需保证每周工作10—15小时;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每月报送;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五)研究生助管的津贴按月计算,发放标准为400元/月。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聘用程序
第八条机构设置
(一)成立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副书记组成,负责全校“三助”工作的总体指导,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三助”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三助”日常工作和经费管理。
(二)各用人单位成立聘用考核组,负责“三助”人员的聘用工作。
(三)各用人单位按照岗位的要求对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聘用程序
(一)应聘“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报名。
(二)用人单位依据学校公布的岗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选。
(三)受聘研究生需填写《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三助”审批表》一式2份,分别报研究生处和用人单位备案;承担上课任务的研究生,需另交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四)用人单位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聘期一般为1个学期(1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合同期满可续聘。
(五)用人单位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可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研究生要求不再承担“三助”工作,应提前1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解除聘用合同后,研究生的津贴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用人单位须在与研究生解除聘用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办理结算手续。研究生从某岗位被解聘后,可以继续应聘其他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基金,“三助”基金的来源为学校事业经费预算,“三助”基金由“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承担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三助”工作的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09〕1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